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22号原告:青岛光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德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群,山东瀚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杭州天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佳麒,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鲍乐东、李国,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光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天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光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青岛光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