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316号原告:浙江诺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童晓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香兰,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声林,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浙江诺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声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浙江诺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浙江诺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诺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陈亦雨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房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