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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涛与马志威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民初525号
案件名称陈俊涛与马志威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俊涛,马志威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525号原告:陈俊涛,男,1990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

被告:马志威,男,199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

原告陈俊涛诉被告马志威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

原告陈俊涛于2017年7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俊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陈俊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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