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227号原告:黄进花,女,汉族,1976年1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新东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中。
被告:佛山市兴东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中。
原告黄进花与被告佛山市新东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佛山市兴东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314573.7、名称“彩色不锈钢板(九)”】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黄进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进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黄进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