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夏棋强与广东联众文具有限公司、浙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351号
案件名称夏棋强与广东联众文具有限公司、浙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棋强,广东联众文具有限公司,浙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南京英盟文具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351号原告:夏棋强,男,汉族,1983年8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仙凤,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联众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13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施红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虹、游美琴,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慧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军,浙XX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英盟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16号H-1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徐燕。

原告夏棋强与被告广东联众文具有限公司、浙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南京英盟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夏棋强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1、广东联众文具有限公司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ZL201220460800.8号专利权的产品;

2、广东联众文具有限公司赔偿夏棋强经济损失1万元人民币(含维权合理费用);

3、浙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侵犯ZL201220460800.8号专利权的产品;

4、浙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赔偿夏棋强经济损失5000元人民币(含维权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夏棋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棋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棋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5元,由原告夏棋强负担。

原告夏棋强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