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初13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栋厂房*层**层**栋厂房***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科元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闻川路商房*号楼*******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8ABCW0Q。
法定代表人:蔡功元。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营业场所:浙江省嘉兴市由拳路1399号1幢1-15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25306。
主要负责人:张锦卫。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0297U。
法定代表人:郑杰。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科元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