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17201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轩阁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经营者:庞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轩阁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妍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