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4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SHIMSANGBAE,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淑娟、马云涛,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治军,广东太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上海童涌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刘胜。
原审被告:上海古德礼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俞巧兰。
原审被告:深圳远通联达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杨金森。
上诉人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爱茉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基本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童涌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童涌公司)、上海古德礼品有限公司(下称古德公司)、深圳远通联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远通联达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57××××.9)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6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5年12月31日,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实先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项名称为“蓝牙音响灯(0038)”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16年8月3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57××××.9),该专利目前仍然有效。
2016年9月14日,古德公司的采购经理喻登明通过基本公司的业务qq,向基本公司业务人员寻求采购,因价格原因,该笔生意未能成交。
2017年2月,基本公司发现在淘宝网上有几十个店铺同时在销售一款“悦诗风吟小鸟音响灯”的产品,该产品跟基本公司的产品外形上高度近似。
基本公司购买了该款产品,发现产品上有爱茉莉公司的相关商标“Innisfree”,产品由童涌公司经销和监制,并由远通联达公司直接加工生产。
基本公司认为,爱茉莉公司欲向基本公司采购专利产品,又不愿意支付足额的费用,就委托工厂照样生产,并通过童涌公司、古德公司向远通联达公司进行采购。
远通联达公司本来不生产该类产品,是为了爱茉莉公司而专门定做生产的。
据此,爱茉莉公司、童涌公司、古德公司、远通联达公司的行为,给基本公司造成巨大的经营损失,构成共同故意侵权,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基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可以受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
由于本案被告远通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即使其他法院对本案亦具有管辖权,但因基本公司已向原审法院起诉并予以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不应当移送其他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爱茉莉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爱茉莉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至爱茉莉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基本公司主张远通公司为共同侵权人,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为此,上诉人认为远通公司仅为委托加工方,不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不属于共同侵权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原审法院将远通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之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被上诉人基本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基本生活公司起诉时提交的证据五:涉嫌侵权产品的保修卡、说明书,以证明远通联达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其中的保修卡载明:经销商为童涌公司;
制造商为远通联达公司。
本院认为,基本公司是以爱茉莉公司、童涌公司、古德公司、远通联达公司制造、销售涉诉被控侵权产品,已构成共同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远通联达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和《关于同意广东省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同意广东省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关于爱茉莉公司的上诉理由,基本公司起诉时提交了初步证据以证明本案涉嫌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为远通联达公司,故其起诉远通联达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三)项“……(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规定的起诉条件;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基本公司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对于爱茉莉主张将本案移送至其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爱茉莉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邹 莹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