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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乐至县腾飞通讯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20民初24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乐至县腾飞通讯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乐至县腾飞通讯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民初2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期**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至县腾飞通讯部。

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南街98、100号经营者:屈纪华。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乐至县腾飞通讯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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