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终18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建金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市镇金威广场45号。
法定代表人:林建铃,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科技创新海岸魅族科技楼。
法定代表人:黄秀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刁青山,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昆山建金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2民初9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山建金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接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昆山建金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接到法院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昆山建金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昆山建金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