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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继林与邢台艺林风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2民初439号
案件名称林继林与邢台艺林风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继林,邢台艺林风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初439号原告:林继林,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勇,福建品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艺林风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东关街辛庄村421号。

法定代表人:刘民超。

原告林继林与被告邢台艺林风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

原告林继林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林继林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继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继林负担。

审 判 长 邱一帆审 判 员 陈 璟审 判 员 谢爱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 婕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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