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373号原告:刘柱添,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缨,佛山市科顺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梦莎寝饰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崔文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柱添与被告佛山市梦莎寝饰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莎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12007××××.X,专利名称:蚊帐支架及与蚊帐支架配合的滑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刘柱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停止制造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销毁生产被控产品的专用模具;
2.请求被告赔偿20万元经济损失;
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专利号为ZL20112007××××.X、名称为“蚊帐支架及与蚊帐支架配合的滑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11年3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9月21日。
由于该专利产品的结构突破了同类产品的惯用设计,消除了驳接处的间隙,外形美观,滑轮在槽式滑轨上滑行时的阻力小,在市场上深受消费者的欢迎。
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大量制造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告的生产及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严重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侵占了市场份额,影响了专利产品的销售,给原告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理查明,发文日为2017年5月16日的第3218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ZL20112007××××.X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4无效。
对此,刘柱添主张不服上述无效决定,已提起行政诉讼,请法院中止本案审理。
梦莎公司则主张案涉专利已被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宣告无效,本案的权利基础已不存在,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刘柱添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范围是权利要求1、3、4。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本案中,原告刘柱添主张保护的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3、4,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因此,原告刘柱添目前持有的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3、4处于不稳定状态,其效力仍有待随之产生的相关行政诉讼的最终结果确定,为提高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效率,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刘柱添基于不稳定涉案权利要求提起的诉讼,原告刘柱添可在案涉专利权的效力确定后,根据案涉专利权的效力状态,决定是否另行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柱添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刘柱添已预交,退还原告刘柱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