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439号原告:潘广松,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广东捷成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科技工业园北园狮中村“龙井岗”。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莹,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娴,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卓迪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小塘五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东。
被告:鹤山市强陶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工业东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球。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英源达抛光砖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丹路朗心桥边老敦塘。
法定代表人:王伟球。
原告潘广松、广东捷成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成工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卓迪机械有限公司、鹤山市强陶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英源达抛光砖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63006××××.9,专利名称:切边头总成)纠纷一案,本院予以立案受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潘广松、捷成工公司申请将诉讼标的额100000元变更为40000元,并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广松、捷成工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潘广松、捷成工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应予以退回。
关于原告潘广松、捷成工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广松、捷成工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广松、广东捷成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潘广松、广东捷成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潘广松、广东捷成工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2300元,退回原告潘广松、广东捷成工机械有限公司1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