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437号原告:史德莱有限公司(STOR,S.L.),住所地:西班牙王国(Spain)。
法定代表人:豪尔赫·奥蒂兹·吉斯普特,该公司法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树启,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雅唐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赖俊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发,宁波市新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德莱有限公司(STOR,S.L.)与被告宁波雅唐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德莱有限公司(STOR,S.L.)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德莱有限公司(STOR,S.L.)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5元人民币,由原告史德莱有限公司(STOR,S.L.)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