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民初138号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奥威路8号2-2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9MA0D0A7P5J。
法定代表人:李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汉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恒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5021号阳光100城市广场12号楼161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MA3F9TEB33。
法定代表人:李艳云。
被告:贵州省遵义市黔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金星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7897935020。
法定代表人:熊顺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剑虹,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系公司员工。
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恒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遵义市黔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必要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多交的3275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