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097号原告:李文平,男,汉族,1987年出生,户籍地在四川省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奥朵(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刘丽。
被告:中山市纳亿灯饰配件厂,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投资人:冉守坤,男,汉族,1972年出生,户籍地在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冉守坤,男,汉族,1972年出生,户籍地在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李文平与被告奥朵(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纳亿灯饰配件厂、冉守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36××××.3、名称为吸顶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协议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文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李文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