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6969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升平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升平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G。
法定代表人:陈达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兴棠,男,汉族,1970年9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被告员工。
被告:佛山市升平百货有限公司惠客隆商场,住所地佛山市轻工北七街3号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X。
负责人:潘泽恩。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升平百货有限公司、佛山市升平百货有限公司惠客隆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升平百货有限公司惠客隆商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升平百货有限公司惠客隆商场的起诉,属于自愿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升平百货有限公司惠客隆商场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