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543号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星路1号。
法定代表人:阮忠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京州白酒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遂城镇张华村。
法定代表人:王永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湧海,黑龙江信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芬,河北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京州白酒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