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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书林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2刑更2540号
案件名称李书林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书林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540号罪犯李书林,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穗云法知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书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穗中法知刑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2月3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李书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书林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2月3日至2017年5月15日),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6次;

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8月获得表扬并有14次嘉奖);

2017年5月获得表扬。

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执行人民币85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书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书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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