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民初21号原告:景德镇市贝汉美陶瓷有限公司,地址:景德镇市。
法定代表人:沈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之煌,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德镇扉页陶瓷有限公司,地址:景德镇市。
法定代表人:徐小琼,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德镇市贝汉美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景德镇扉页陶瓷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市贝汉美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