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488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宾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建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宾佳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亦雨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房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