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333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珂,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大为蔬菜超市,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168号院5、6号商铺。
经营者:朱培伟。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大为蔬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