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八乡山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302民初3863号
案件名称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八乡山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八乡山茶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302民初3863号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高新区红草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9A。

法定代表人:王汉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杭,系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八乡山茶行,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03MA4XTBCB9X。

经营者:林旭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八乡山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