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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南关区天天超市、台州市黄岩英达塑料厂、台州市黄岩冠腾塑料模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吉01民初743号
案件名称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南关区天天超市、台州市黄岩英达塑料厂、台州市黄岩冠腾塑料模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南关区天天超市,台州市黄岩冠腾塑料模具厂,台州市黄岩英达塑料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743号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号院*号楼***单元。

法定代表人:卢锡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关区天天超市。

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东岭南街****号。

经营者:宋继宁,男,汉族,1973年9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怀德镇。

被告:台州市黄岩冠腾塑料模具厂,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岙林村。

经营者:王天记。

被告:台州市黄岩英达塑料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前庄居新春南路**号。

投资人:林祥。

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关区天天超市、台州市黄岩冠腾塑料模具厂、台州市黄岩英达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吉01民初193号民事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民终555号民事裁定,发回我院重审。

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的数额变更为10000元。

2017年7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该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故本院将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1275元退还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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