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59258号原告:本间睦高尔夫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油麻地上海街383号华兴商业中心14楼B室。
法定代表人:JAMESSHIHHSIENCHAO,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建英,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菲,女,汉族,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伯宏,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丽,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本间睦高尔夫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
本间睦高尔夫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间睦高尔夫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本间睦高尔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本间睦高尔夫有限公司(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