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097号之一原告:赵显华,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泽传,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晟锐超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凤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波,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耐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张伟政。
原告赵显华与被告济南晟锐超声科技有限公司、淄博耐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济南晟锐超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对涉案名称为“一种金属表面超声波加工装置”(专利号:ZL201320325566.2)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无效的请求,并于2017年8月24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
被告济南晟锐超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