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初88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敏、曲兰平,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坛区儒林镇洪伟早晚商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林东街。
经营者:秦洪伟,男,汉族,1964年8月15日生,住江苏省金坛市。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坛区儒林镇洪伟早晚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