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8478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徐霞客财进副食店,注册号320281600977814,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北渚村南绛***号。
经营者:刘炜俊。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徐霞客财进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