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初412号原告:陈祖博,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豪胜冷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天宁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X09910780J。
法定代表人:王伟豪,总经理。
被告:丽水市豪胜冷食有限公司碧湖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碧云街8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8J8337M。
法定代表人:王伟豪,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涂勇妙,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顺达冷冻厂,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十八家工业区光明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30928046T。
法定代表人:薛海滨。
原告陈祖博与被告丽水市豪胜冷食有限公司、丽水市豪胜冷食有限公司碧湖分公司、瑞安市顺达冷冻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陈祖博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祖博申请撤回对被告丽水市豪胜冷食有限公司、丽水市豪胜冷食有限公司碧湖分公司、瑞安市顺达冷冻厂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祖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陈祖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