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982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在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维尔Bakertown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1楼。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凤,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玲,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百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经济开发区朝阳镇新张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祥本。
被告:连云港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路66号宝安商业广场A区511室。
法定代表人:朱利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跟良,男,1982年12月9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连云港百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连云港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因与被告连云港百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连云港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