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67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华峰瑞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马淑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英,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位勤,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特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李平生。
本院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华峰瑞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特镁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专利号为ZL20152102××××.6、名称为“一种免安装折叠晾衣架”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华峰瑞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华峰瑞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