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初123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607974223M。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龙,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新玛特购物中心五莲店,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解放路182号(解放路与建设路交汇处南侧)RB新玛特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121300006012。
法定代表人:冯玉。
被告: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正阳路46号(正阳路与海曲中路交汇处,日照银行东港支行东侧)日照百货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80936143。
法定代表人:靳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红,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娜,女,汉族,1988年7月6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新玛特购物中心五莲店,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