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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新玛特购物中心五莲店、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11民初123号
案件名称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新玛特购物中心五莲店、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新玛特购物中心五莲店,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初123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607974223M。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龙,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新玛特购物中心五莲店,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解放路182号(解放路与建设路交汇处南侧)RB新玛特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121300006012。

法定代表人:冯玉。

被告: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正阳路46号(正阳路与海曲中路交汇处,日照银行东港支行东侧)日照百货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80936143。

法定代表人:靳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红,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娜,女,汉族,1988年7月6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新玛特购物中心五莲店,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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