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8505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周庄万杰副食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长寿云顾路***号-5。
经营者:郑美鹏,男,198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周庄万杰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