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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3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惠山区洛社镇张元元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214民初4893号
案件名称4893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惠山区洛社镇张元元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惠山区洛社镇张元元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4民初4893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山区洛社镇张元元食品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杨市星火西大街***号。

经营者:李二鹏。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白药公司)与被告惠山区洛社镇张元元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公司撤诉。

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此款已由云南白药公司预交),由云南白药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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