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初23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913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鸿飞,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县欣亮眼镜行,住所地重庆市开县云枫街道宝华社区开州大道****号,注册号500234605599054。
经营者:赵伟,男,汉族,1996年4月8日生,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
被告:开县明亮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新城开州大道顾和龙锦名都9-10号,注册号50023421006842-1-1。
法定代表人:赵正权,经理。
被告:赵正权,男,汉族,1972年1月19日生,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
被告:李小银,女,汉族,1970年7月28日生,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开县欣亮眼镜行、开县明亮眼镜有限公司、赵正权、李小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