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初445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11795372F。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龙湾海滨邦达糖果杂店,经营场所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沙前街*******号。
经营者:吴邦达,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龙湾海滨邦达糖果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以其已与被告温州市龙湾海滨邦达糖果杂店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