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229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600室。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彩琴,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芳,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忠良,男,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忠良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月8日8日已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