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985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子儒,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垒利卫生洁具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张利利,女,汉族,身份证地址山东省平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乘岭,山东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珉,山东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垒利卫生洁具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2017年6月20日,原告申请撤回了对佛山市好亿家陶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对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名称为“一种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专利号:ZL201420868134.0)”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王子儒拥有“一种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专利号:ZL201420868134.0)”实用新型专利权,目前该专利权合法有效。
原告王子儒在获得专利权后与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签订了专利权独占实施许可合同。
被告销售的产品与原告专利一致,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306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全部无效,原告的起诉已不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故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