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初56号之一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L-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N(1-1)。
法定代表人:金友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武,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君超,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勇军,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勇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
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