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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勇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6民初56号之一
案件名称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勇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刘勇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初56号之一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L-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N(1-1)。

法定代表人:金友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武,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君超,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勇军,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勇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

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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