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民初220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倩,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开发区福缘茗茶店,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街康力茶叶批发市场******号,注册号370524600037125。
经营者:叶传富,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东营开发区福缘茗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