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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三乡镇仓佰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2071民初9472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三乡镇仓佰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中山市三乡镇仓佰百货商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9472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三乡镇仓佰百货商场,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前陇村恒安六巷6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负责人:邓思瑾。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汝经,该商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浩,该商场员工。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三乡镇仓佰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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