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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东营区祥峰茶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5民初217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东营区祥峰茶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东营区祥峰茶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民初217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倩,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区祥峰茶业。

经营者:林国华。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东营区祥峰茶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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