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282号原告:陈义,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金刚,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义诉被告王金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义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