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457号原告:张文广,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溧阳百事达体育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园区兴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ALEXANDERDUDIMULIADI。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勇,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文广与被告溧阳百事达体育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
原告张文广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广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文广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张文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