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民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晋01民初570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民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民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初57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民便利店。

经营者:朱乐民。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民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