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688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华。
被告: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吉顺街店。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曙光路*号***室。
负责人:王东华。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吉顺街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
2017年8月15日,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