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613号罪犯田芹,女,1976年3月6日生,汉族,盐城市人,初中文化。
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4)盐知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田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田芹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该犯财产性判项部分履行。
本院认为,罪犯田芹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鉴于其财产附加刑未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应酌情从严把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田芹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三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8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