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辖终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武进潘家中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潘家工业集中区潘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环球工业机械(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高英村高英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易应新,董事长。
原审被告:常州市翌可丰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潘家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立春。
原审被告:常州钱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工业集中区(甘棠路73号)。
法定代表人:郑佩。
上诉人常州市武进潘家中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环球工业机械(东莞)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常州市翌可丰机床有限公司、常州钱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初12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常州市武进潘家中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是2017年1月5日下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未出台相关配套文件落实,因此应按照之前的管辖规则确定本案管辖。
环球工业机械(东莞)有限公司未提交二审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下发后,本院为落实该批复,于2017年1月17日下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苏高法﹝2017﹞19号文)规定,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规定管辖调整自2017年1月19日起实施。
本案发生在2017年1月19日之后,故应当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常州市武进潘家中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