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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许静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1971民初14075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许静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许静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407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苏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静卿,女,194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静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静卿的起诉。

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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