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4058号罪犯陈锡金,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1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锡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一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1300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陈锡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一十万元。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7年8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锡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获4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锡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锡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锡金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锡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5月5日至2017年9月18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